西安財經大學國(境)內對外合作協議管理辦法 ( 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國內合作協議管理工作,規范學校對外合作協議的簽署程序、保管和使用,保障學校權益,維護學校社會聲譽,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西安財經大學或西安財經大學二級單位名義簽署的國(境)內合作協議,主要指學校、學校職能部門和學院(部)與校外縣級以上政府、高校、企事業單位簽署的框架協議、全面合作協議、單項合作協議等。
第三條 以學?;驅W校二級單位名義與政府、企事業單位和高校簽署相關合作協議,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合作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學校的權益能夠依法受到保護。
(二)文本性原則。合作協議應采取雙方正式簽署的書面形式,以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有利性原則。合作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學校發展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以不損害學校利益為前提,充分維護學校利益。
(四)利益明晰原則。合作協議涉及的人才培養、教學科研項目、學生實驗基地建設、獎助學金的設置以及其他相關內容,必須明確雙方的責任、協議執行的年限、涉及的金額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 合作協議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社會合作處為學校主管國(境)內合作交流的職能部門,在分管校領導的領導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統籌學校與政府、高校、企事業單位及校友相關的合作協議的起草和簽訂,以及對協議履行過程進行組織、審核、備案、協調、落實和督促。
第五條 社會合作處負有上述合作協議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助合作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與合作方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二)負責合作協議的審查會稿工作。
(三)負責校內合作協議簽署儀式的指導和協助工作。
(四)負責合作協議的登記、存檔、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協議的分類、內容及簽署
第六條 學校國(境)內合作協議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以學校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由社會合作處牽頭負責協議的起草和簽約;
(二)由學校授權委托相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協議,由受委托部門負責協議的起草與簽訂;(授權委托書見附件1)
(三)由相關部門和學院(部)自主簽署的合作協議;
學校相關部門和學院(部)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以部門和學院(部)名義與相關企業和單位簽署的有關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或其他合作項目,由部門和學院(部)負責協議的起草和簽約。
第七條 合作協議的內容。
合作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合作思路、合作內容、合作機制、雙方權責、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合作協議的格式。
(一)學校對外簽署的合作協議文本,規范格式原則上統一參照《西安財經大學國(境)內合作協議文本格式說明》(附件2)的要求擬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協議模板進行適當修改和補充。合作協議由社會合作處統一編號。
(二)合作協議須加蓋西安財經大學印章或西安財經大學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執行。合同內容在二頁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合作協議空白文本上不得加蓋印章。
第九條 合作協議的簽署。
(一)調研協商。在合作協議簽署前,學校委派或由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自主開展合作協議簽署的可行性調研,確定合作意向、協商合作框架,對合作方的基本情況、資質信用、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調研了解,形成書面材料備案。
(二)協議起草及審定。合作協議由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并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若涉及雙方權利與義務及學校權益等事項,需提交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再報分管校領導審核定稿。重大協議報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通過。
(三)協議簽署。合作協議的簽署根據本辦法指定的類型分類,由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協調合作雙方確定簽署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事宜,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校領導或授權代表,代表學校簽署合作協議。
第一類合作協議由學校領導代表學校與對方簽署合作協議,蓋西安財經大學印章;
第二類合作協議由學校授權相關部門和學院(部)負責人簽署,蓋部門、學院(部)印章或西安財經大學印章。
第十條 學校處級(不含處級)以下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對外簽署合作協議。
第四章 合作協議的執行和變更
第十一條 合作協議的執行。合作協議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作雙方應當積極推進落實,全面履行協議條款。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議簽署后的統籌協調,根據協議涉及合作內容,明確相關單位的目標責任分工,制定推進落實方案,加強與合作方的聯絡溝通,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和協議內容的落實。
協議簽署生效后,由社會合作處統一編號,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及校內相關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合作,推進協議執行,并將年度進展情況報備社會合作處。
第十二條 合作協議的變更。合作協議執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雙方特殊情況,造成協議無法繼續完成,由雙方執行單位積極商談解決辦法,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由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上報校領導,確定變更或終止其中執行條款。
第十三條 合作協議違約。合作協議執行期間,如雙方對合同執行產生無法溝通協商的爭議,并就協議解決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須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并上報校領導,由學校法律顧問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第五章 協議文本的使用和歸檔
第十四條 合作協議的使用。合作協議文本原件學校應至少執叁份,一份由檔案館存檔備查,一份由社會合作處保管,一份由業務主管部門留存,作為合同執行期間備用。需要借用協議書原件或復印件的單位和部門,需履行借用手續。
第十五條 合作協議的保存。合作協議蓋章生效后,原件由社會合作處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協議合同期滿后移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第六章 合作協議所涉的實物等資產的管理
第十六條 捐贈管理。如合作協議中涉及資金、實物捐贈,應尊重捐贈單位意向,并結合學校實際統籌管理。采用捐贈協議或其他形式書面材料予以體現,并對所有捐贈者的信息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管理。
合作協議涉及學校(或相關部門)與合作單位共同投資購買相關儀器設備,需報國有資產處備案,并履行相關手續。合作協議執行完成后,交由學校統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章 簽署合作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合作協議若涉及雙方責權利及學校權益等事項,需提交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并在法律顧問指導下完善修改。
第十九條 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協議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因失職或瀆職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如合作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其履約,如因對方違反協議造成學校損失,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協議出現糾紛時,協議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匯報,與合作單位積極進行協商并妥善處理,將處理結果報分管校領導。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學校審核簽訂的協議,不按照學校要求和程序簽訂的協議,對學校名譽、信譽造成不良后果的,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簽署的合作協議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 關于采購、基建類協議、科研“四技”合同和捐助類協議不適用于本辦法。學校教職工以個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以學?;蚨墕挝幻x簽署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和科技研究項目合同,按學校經濟合同(協議)和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執行,不在本辦法之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社會合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