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財大校發〔2019〕8號
西安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精神,維護學術尊嚴,倡導嚴謹求實的學風,弘揚高尚的師德,維護學校的良好聲譽,依照《西安財經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之相關規定,設立西安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道德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是西安財經大學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學術道德建設、學術研究行為規范以及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第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旨在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引導廣大師生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與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工作對象包含西安財經大學在職教職工和各類在校學生的學術研究行為。
第二章 委員會組成及任期
第五條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委員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推薦,經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定。
第六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2屆,任期內如遇委員因健康或調離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可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另行指定。
第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委員會不定期向校學術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學術道德委員會可以不定期舉行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也可以通訊方式征求全體委員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設立秘書處,負責受理學術道德問題舉報等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圖書館。
第三章 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傳達、貫徹落實國家及教育部學風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西安財經大學學術行為規范,及時修改完善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條 負責對學術道德規范建設進行調研和咨詢,總結學風建設經驗。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對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糾紛的獨立調查和鑒定,出具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并報送校學術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委員應積極參加學術道德委員會組織的各種審議、咨詢及學術道德教育等活動,并積極建言獻策,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收到學術道德不端行為舉報后,可委托學術道德委員會對舉報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接到學校委托后,應當及時進行初步核查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后,及時通知署名的舉報人。
第十五條 立案后,根據具體情況,一般由學術道德委員會委托被舉報人所在院(部)學術分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組成員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請校外專家參加,調查期限根據需要而定,一般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院(部)學術分委員會調查小組應當就所舉報的問題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并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呈交詳盡的調查報告和明確的調查結論。
第十六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接到調查報告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報告進行評議和討論,并提出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評議決定以實到人數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為有效。處理建議上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將學校做出的處理意見書面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委員會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訴或異議。
第十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接到書面異議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以及當事人的書面異議提交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復議。如果當事人經兩次通知并且無正當理由未到校學術委員會作陳述的,視為當事人放棄權利,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異議進行復議,并做出維持或變更處理決定的建議。如果校學術委員會認為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證據不足,或認為當事人的異議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對調查結論的形成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另行組成調查小組,按程序進行復議。復議決定須由西安財經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投票通過,以實到委員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為有效。如形成新的處理建議,應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對于惡意誣陷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后,校學術委員會有權向學校提出對舉報人的相應處理建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召開會議,凡討論或調查的問題涉及與會委員直系親屬或其他利益關系人時,應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嚴格遵守本章程,自覺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覺維護委員會的權威和學校聲譽。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會議討論內容和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委員違反本章程規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西安財經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