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財大校發〔2019〕17號
西安財經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發展,依據《陜西省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陜教規范[2015]12號)《陜西省教育廳、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教育廳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陜教[2019]2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學校履行辦學職能的物質基礎。其主要來源包括國家下撥給學校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等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
第二章 原則與任務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保值增值與提高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明確資產管理責任,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資產使用行為;建立資產監督管理機制,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監督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產權登記、界定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等。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資產的不同形態和分類,對國有資產實施歸口管理;各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國有資產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計劃財務處、審計處、工會、人事處、黨政辦、圖書館、科研處、后勤管理處、保衛處、實訓中心、信息中心、教務處、校醫院、基建處等部門的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擔任,成員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主管資產工作的副處長、資產管理科科長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學校成立的國有資產論證、審議機構,主要宗旨是貫徹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為學校黨委和行政決策提供資產管理工作建議和意見。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各類國有資產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監督歸口管理學校各類資產。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總體要求,制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學校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負責學校國有資產賬卡管理、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學校國有資產購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工作;
(五)負責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六)負責學校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學校其他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分工如下:
(一)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校名和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二)計劃財務處負責學校貨幣性資產的管理;
(三)科研處負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四)基建處負責學校在建工程資產的管理;
(五)保衛處負責消防安全設備、設施的管理;
(六)教務處、二級學院(教學部)負責其所管理的各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教材的管理;
(七)實驗實訓教學管理中心負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和軟件的管理;
(八)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房產、地產及后勤相關資產的管理;
(九)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資料等資產的管理;
(十)信息與教育技術中心負責其所管理學?;ヂ摼W域名、IP地址、軟件系統、數字資源等資產的管理;
(十一)校醫院負責醫療設備及藥品管理;
(十二)檔案館負責館藏檔案、資料、館藏文物、陳列物品、捐贈物品等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門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本部門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維護;
(三)負責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資產購置計劃、處置申請,組織本單位購置資產的驗收,盤點清查等工作;
(四)向學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占用國有資產的統計報表;
(五)負責完成學校規定的其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章 國有資產的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帳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其中存貨指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它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臺件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包括以下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學校擁有產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專用設備是指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
(三)通用設備是指學校的教學、管理、生活所使用的通用型設備,如辦公用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學校擁有或接受捐贈的,用于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的各種文物、古物和重要紀念品等;
(五)圖書、檔案是指學校圖書館和校內其他單位資料室、閱覽室統一儲藏的、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各類書籍;檔案資料;
(六)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是指用于管理、教學、科研、生活、綠化的各類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
第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利用學校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資產經營公司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五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資產配置是指為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和促進學校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和接受調撥等方式分配資產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十九條 學校配置資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配置,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二十條 學校辦公設備家俱配置資產標準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執行。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按其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配置資產,要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報批。每年九月,使用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申報需求計劃,國有資產管理處匯總,按程序審定,納入年度預算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完成資產購置后,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要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 學校自建形成的資產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審計,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依據相關憑證或文件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人制度。各資產使用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使用單位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賬、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領用制度,規范交接手續,實行資產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對國有資產定期清理、檢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退休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可行性研究,法律審核和監管,做好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備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嚴禁違規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資產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利用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經營承包上繳收益、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無形資產等取得的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不得做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第七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四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履行審批手續,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出售、出讓和置換資產應采取市場競價方式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西安財經大學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技術鑒定及價值評估;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學校主管領導審核;
(四)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討論意見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批;
(五)國有資產管理處按季度向教育廳報送資產處置情況報告。
第三十六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權限審批:
貨幣性資產處置按照政府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非貨幣性資產審批權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處置資產價值在5000元以下(含)的,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審批;
(二)處置資產價值在5000元——10萬元(含)的,由主管國有資產管理處的副校長審批;
(三)處置資產價值在10萬元——100萬元(含)的,由校長辦公會審批;
(四)處置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由校黨委會審批。
第三十七條 撤銷、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劃轉資產的,由原占有、使用部門在組織資產清查后提出處置報告,經學校有關會議審核后將處置意見上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并辦理資產劃轉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二)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資產評估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確認等手續。資產評估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學校進行委托和聘請。
第四十一條 資產清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要求或學校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學校國有資產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的損益,從而重新核定學校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整體或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出現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專項工作需要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學校及各資產使用部門開展資產清查時,應積極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清理不良資產和追索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和投資以及實物資產損失,實行帳銷案存管理。
第九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六條 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實施網絡化信息化管理,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做好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報告制度,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報告等。
第四十八條 各資產使用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學?!百Y產管理信息系統”,定期更新有關數據,實現對歸口管理資產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國有資產變動情況,并負責匯編歸口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抄送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照學?;蛏霞売嘘P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學校資產匯總表及分析說明,向學?;蛏霞壷鞴懿块T報告。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日??己伺c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績效考核與預算考評相結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標體系,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績效考核的科學性。
第十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五十二條 加強資產監督,加強部門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學校資產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責任和義務,應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作為各部門年終考核的重要因素。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和處理。
第十一章 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依據工作任務合理設置崗位,有計劃、有步驟地配備高層次、高素質的管理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把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各級主管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業務培訓,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人員應強化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能水平,為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歸口管理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